- Q:哪些情形供电企业可终止供电?
- A:在发供电系统正常情况下,供电企业应当连续向用户供应电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规定的程序中止供电: (一)危害供用电安全,扰乱供用电秩序的; (二)逾期未交付电费超过三十日,经催交在合理期限内仍未交付的; (三)受电装置经检验不合格,在指定期间未改善的; (四)用户注入电网的谐波电流超过标准,以及冲击负荷、非对称负荷等对电能质量产生干扰与妨碍,在规定限期内不采取措施的; (五)拒不在限期内拆除私增用电容量的; (六)拒不在限期内交付违约用电引起的费用的; (七)违反安全用电、有序用电有关规定,拒不改正的; (八)私自向外转供电力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电企业可立即中止供电: (一)发生不可抗力和紧急避险的; (二)发现确有窃电行为并已告知将中止供电的。
- Q:用户受电工程应当向供电企业提供哪些资料?
- A:高压供电的用户应当提供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材料、受电工程设计及说明书,一式两份送交供电企业。其中受电工程设计及说明书应当包括: (一)用电负荷分布图; (二)负荷组成、性质及保安负荷; (三)主要电气设备一览表; (四)影响电能质量的用电设备清单; (五)节能篇及主要生产设备、生产工艺耗电以及允许中断供电时间; (六)高压受电设施一、二次接线图与平面布置图; (七)用电功率因数计算及无功补偿方式; (八)继电保护、过电压保护及电能计量装置的方式; (九)隐蔽工程设计资料; (十)配电网络布置图; (十一)自备应急电源及接线方式; 低压供电的用户无需提供设计相关资料。
- Q:哪些情形为变更用电?
- A:(一)停止部分或全部受电设施用电容量的(简称减容); (二)临时更换其他容量变压器(简称暂换)的; (三)迁移受电设施用电地址的(简称迁址); (四)移动电能计量装置安装位置的(简称移表); (五)暂时停止全部用电并拆表的(简称暂拆); (六)用电地址物权变化引起用电人变更的(简称过户); (七)变更用户名称的(简称更名); (八)一户分列为两户以上用户的(简称分户); (九)两户以上用户合并为一户的(简称并户); (十)终止供用电关系的(简称销户); (十一)改变供电电压等级的(简称改压); (十二)改变电价类别、用电类别等计价计费信息的(简称改类); (十三)改变行业分类、交费方式、银行账号、增值税信息、联系人信息等基础档案信息的(简称其它变更)。 用户需办理变更用电业务时,应当到供电企业供电营业场所或通过线上服务渠道办理申请手续,变更供用电合同。用户之间存在用电纠纷的,应当妥善处理后再行申请办理变更用电业务。
- Q:用户受电工程竣工应当向供电企业提供哪些资料?
- A:用户受电工程施工、试验完工后,应当向供电企业提出竣工检验申请,并提供工程竣工报告,报告应当包括: (一)施工、试验单位资质证明材料: (二)工程竣工图及说明; (三)电气试验及保护整定调试记录; (四)安全用具的试验报告; (五)隐蔽工程的施工及试验记录; (六)运行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制度; (七)值班人员名单及资格; (八)供电企业认为必要的其他资料或记录。 供电企业接到用户的受电装置竣工报告及检验申请后,应当及时组织审核竣工资料,对投运后可能影响公共电网安全运行的涉网设备进行检验。对检验不合格的,供电企业应当一次性向用户提出书面意见。用户应当按照书面意见予以整改,直至合格。单次检验时间不超过三个工作日。检验合格后,供电企业应当与用户协商确定装表接电时间,装表接电时间不超过三个工作日。
- Q:供电方案的有效期?
- A:高压供电方案的有效期为一年,低压供电方案的有效期为三个月,用户应当在有效期内依据供电方案开工建设受电工程,逾期不开工的,供电方案失效。 用户遇有特殊情况,需延长供电方案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到期前十日向供电企业提出申请,供电企业应当视情况予以办理延长手续。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
- Q:用户申请新装或增容时,应当向供电企业提供哪些申请资料?
- A:(一)低压用户需提供用电人有效身份证件、用电地址物权证件;居民自用充电桩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相关材料。 (二)高压用户需提供用电人有效身份证件、用电地址物权证件、用电工程项目批准文件、重要用户等级确认资料、用电设备清单,国家政策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供电企业采用转移负荷或分流改造等方式后仍然存在供电能力不足或政府规定限制的用电项目,供电企业可以通知用户暂缓办理。
- Q:供电方案的答复期限?
- A:供电方案答复期限:居民客户不超过3个工作日,低压电力客户不超过7个工作日,高压单电源客户不超过15个工作日,高压双电源客户不超过30个工作日。